(2017)豫082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朝亮与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亮,岳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280号原告:周朝亮,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岳中,又名岳小中,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温县祥云镇夏庄村人。本院受理原告周朝亮诉被告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岳中的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朝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更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