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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朝亮与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亮,岳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280号原告:周朝亮,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岳中,又名岳小中,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温县祥云镇夏庄村人。本院受理原告周朝亮诉被告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岳中的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朝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更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