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侯仰席与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民委员会、侯现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仰席,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民委员会,侯现卫,侯现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707号原告:侯仰席,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侯仰勋,主任。被告:侯现卫,男,42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侯现柱,男,39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侯仰席诉被告郓城县双桥镇双桥村民委员会、侯现卫、侯现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侯仰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仰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仰席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侯仰席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