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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211号之一刘强: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刘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31706.86元及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付静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刘强、付静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3000元;(3)如被执行人刘强、付静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芜湖市镜湖区醇美华城.澳然天成16#楼2-603室,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优先受偿;(4)被执行人刘强、付静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730.48元;(5)负担案件受理费50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72元及执行费3916由被执行人刘强、付静负担。开户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户名: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