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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波、罗建玲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波,罗建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波,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玲,女,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上诉人金波因与被上诉人罗建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上诉人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