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中社与侯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社,侯家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5061号原告:张中社,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功,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静静,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家峰,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张中社与被告侯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侯家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733.33元(以月息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止,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共计219733.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主要事实为:2015年10月17日被告侯家峰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当日,原告即委托赵建民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200000元整,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现金贰拾万元整,款已打入侯家峰银行卡,卡号为62×××38。双方在该借款合同中约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以月利率2%计息。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偿还了5万元利息,20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综上,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侯家峰自2017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中社2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月息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二、如被告侯家峰在还款期间未按时还款(逾期利息仍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张中社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诉讼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侯家峰承担;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被告侯家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景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