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付坤与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坤,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483号原告:孙付坤,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楷。原告孙付坤与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孙付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付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