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某、陈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陈某,徐某,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49号申请人:袁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陈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行环,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大伟,职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某、陈某、徐某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湖北省江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袁寅家属人民币150000元。该费用涵盖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依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即告终结。患者袁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就该医疗纠纷再向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主张权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四、调解协议书自医患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方式:转账支付。履行时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某、陈某、徐某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于2017年4月21经湖北省江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的鄂江医调协[2016]13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辰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