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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龙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0号罪犯唐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龙为累犯,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与前判决因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将犯罪所得的物品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唐龙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为累犯,且无证据证明其退赔损失及财产刑已执行,该犯属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