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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7553施金明与方立、周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明,方立,周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553号原告施金明,男,1974年4月2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朱炳初,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立,男,1971年6月28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在南京浦口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明,男,1971年2月7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高芳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金明与被告方立、周宇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施金明于2017年4月21日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金明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施金明负担。审 判 长  马 瓒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高灿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