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与王效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常起五金店,王效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58号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号迪鑫阳光城*号楼**室。经营者:陈常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王效干,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与被告王效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浦县常起五金店经营者陈常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效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霞浦县常起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效干偿还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货款25215元及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霞浦县常起五金店经营五金材料零售,王效干从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购买一批五金材料,共计货款30215元。王效干仅支付货款5000元,尚余25215元未支付,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霞浦县常起五金店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经霞浦县常起五金店多次催讨,王效干一直推拖,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王效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霞浦县常起五金店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欠条》1份,拟证明截止2016年12月19日,王效干确认结欠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货款25215元的事实。本院分析认证认为,《欠条》上明确注明王效干欠货款25215元,且《欠条》持有人为霞浦县常起五金店,可以确认截止2016年12月19日,王效干尚欠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货款25215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王效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与王效干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王效干应及时支付货款。王效干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霞浦县常起五金店主张王效干支付货款25215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效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王效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常起五金店货款25215元及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王效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javascript:SFLC2(21651,158,5,0)?)【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javascript:SFLC2(21651,160,5,0)?)【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