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纪XX与尚XX、田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XX,尚XX,田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1号申请执行人纪XX,男,汉族,住高陵区榆楚镇。被执行人尚XX,男,汉族,住高陵区东方红路。被执行人田X,女,汉族,住高陵区东方红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XX与被执行人尚XX、田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已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权利人的权利得已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第2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