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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廉守平、孙萍、廉阳、廉钧茜诉被告东港市公安局请求撤销户籍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守平,孙萍,廉阳,廉钧茜,东港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81行初11号原告廉守平,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鸭江工厂村民组******号。原告孙萍,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廉阳,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廉钧茜,女,200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许莉,均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公安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喜,系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水家,系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原告廉守平、孙萍、廉阳、廉钧茜诉被告东港市公安局请求撤销户籍变更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廉守平、孙萍、廉阳、廉钧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守平、孙萍、廉阳、廉钧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人民陪审员  陈木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