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皮嫣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嫣,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39号原告:皮嫣,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横山淳。原告皮嫣与被告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皮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嫣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皮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