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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舒先福、廖礼建、樊世成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先福,廖礼建,樊世成,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31号之一(2017)川0121执332号之一(2017)川0121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先福,男,1956年9月6日出生,公民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廖礼建,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樊世成,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清江镇。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闻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071号、(2015)第00303号、(2016)第0030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舒先福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元,向申请执行人廖礼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700元、向申请执行人樊世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9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