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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依尔木古与陈俞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尔木古,陈俞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39号申请执行人:依尔木古,男,彝族,四川冕宁县人。被执行人:陈俞帆,女,彝族,四川冕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依尔木古与陈俞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尔木古与被执行人陈俞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俞帆自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依尔木古2000元,至给付完全部案款7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伍克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木 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