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庆与陆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陆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973号原告:王庆,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瑾,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与被告陆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回对被告陆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666元,减半收取为1333元,由原告王庆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