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刚、甲仁聂格等与保定商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甲仁聂格,保定商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733号原告李刚,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甲仁聂格,女,198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告保定商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昊洋住所地白沟镇盛世东城第6号商业21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甲仁聂格诉被告保定商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甲仁聂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甲仁聂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仁聂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刚、甲仁聂格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