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8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鹤申请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鹤,尤琪,潘水平,尤迅,尤中文,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863-2号申请执行人王鹤。被执行人尤琪。被执行人潘水平。被执行人尤迅。被执行人尤中文。被执行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鹤与被执行人尤琪、潘水平、尤迅、尤中文、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612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被执行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290.876667万元;3、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尤中文名下有多套房屋,本院正以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成功后,依法分配;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尤琪、潘水平、尤迅、尤中文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尤中文名下有多套房屋,本院正以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成功后,依法分配。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