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郑某、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郑某,毛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74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路70幢。法定代表人:张国宾。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汶君,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书友,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员工。被告:郑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郑某、毛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