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克、李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克,李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克,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爽,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中学,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李爽丈夫。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负责人:吴文光,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克因与李爽,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02民初437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为643元,由刘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