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贾伟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永泰广社区居委会、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永泰广社区居委会,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3668号原告:贾伟,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一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永泰广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澜路56号永泰广小区22号楼。法定代表人:梅寒,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老干部家属楼后身。法定代表人:关学磊,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伟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永泰广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永泰广社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城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12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永泰广社区法定代表人梅寒、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金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贾伟损失372,303.52元,即医疗费19,897.52元、残疾赔偿金242,030元(24,203元/年×20年×50%)、误工费54,456元(4,538元/月×12月)、护理费23,520元(140元/天×24天×2人+140元/天×120天)、伙食补助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5日,贾伟由哈尔滨到阿城,经由阿城北新客运站出站行至阿城永泰广小区31号楼楼下时,该楼的楼顶掀下将贾伟砸伤;贾伟认为:该楼为弃管楼,弃管楼应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也同样负有维修义务,但永泰广社区和金城街均未尽义务致使贾伟受伤;贾伟伤后被送到哈医大二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溢、视神经损伤、腹部挤压伤、脾破裂、出血性休克,身体多处骨折,伤情严重,金城街为贾伟支付医疗费6万元;贾伟多次找永泰广社区和金城街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永泰广社区辩称,永泰广社区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与该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应依法驳回贾伟对永泰广社区的诉讼请求。金城街辩称,1、贾伟所受伤害是由于永泰广小区31号楼楼顶被狂风吹落而导致,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的是31号楼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贾伟将金城街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金城街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管理人,只是行政意义上的主管部门,不应承担责任;3、贾伟所受伤害是受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事发时阿城区极大风速达到21.3米每秒即风力九级,同一时段彩钢整体脱落的还有金城3号楼、朝阳11号楼、清真29号楼,仅金城街彩钢房盖受灾居民就达47户,如此大的灾情属不可抗力;4、砸伤贾伟的房盖是该楼房顶层的业主自行找人安装修建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改变结构、是否经过审批等均不得而知,该顶层业主和承建人才是本案的真正侵权人;5、金城街为贾伟分三次支付救助款6万元,履行的是救助职责,而非对贾伟的赔偿;综上,应驳回贾伟对金城街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永泰广小区31号楼等楼为弃管楼;2015年5月5日14时至15时时间段内,阿城地区极大风速达21.3米/秒(风力九级),风向西南风;大风先后造成永泰广小区31号楼、金城3号楼、朝阳11号楼彩钢盖整体脱落,致2人受伤;此时贾伟正行至阿城永泰广小区31号楼楼下,发现该楼的楼顶掀下,在彩钢盖下落的过程中,贾伟躲闪时撞到路上过往的汽车后被弹回,彩钢盖落下将贾伟砸伤;贾伟受伤后救治于哈医大二院,诊断为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溢、视神经损伤、腹部挤压伤、脾破裂、出血性休克,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77,290.22元;金城街为贾伟支付医疗救助费用6万元;后贾伟多次找永泰广社区和金城街协商赔偿问题未果,2015年9月2日,贾伟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贾伟的申请,委托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贾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贾伟意外伤符合六级残;2、伤后12个月医疗终结;3、伤后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4个月;4、已评残,无需继续治疗;5、正常饮食完全能满足治疗需要,无需特殊营养;支付鉴定费3,300元;开庭审理时,因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6年7月14日,贾伟再次诉至本院,2016年12月1日,贾伟申请追加刘志学等180人楼房所有人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裁定,以“贾伟在立案时已经选择管理人为被告,现申请追加所有人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贾伟的申请。《阿城区弃管楼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弃管楼所在街道办事处为弃管楼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及诊断、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光盘、阿城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凭证、照片四幅、金城街关于5月5日风灾损失及处置情况的报告、贾伟需要救助的报告及贾伟亲属领取民政救助款的花名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贾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以金城街是案涉楼房的管理人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贾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金城街是案涉楼房的物权法意义上的管理人,故贾伟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贾伟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贾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0元、鉴定费3,300元,由贾伟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