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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与王云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王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王云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云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5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73594.46元、罚息9395.16元、案件受理费937元,以上共计83926.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云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926.6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