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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大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大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叠嶂中路73号。负责人:张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叠嶂中路供销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徐宝林,该合作社主任。原审被告: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大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叠嶂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林,该企业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合作社、原审被告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大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宣城市宣州区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宣城市供销大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78元,减半收取4233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