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双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85号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413022726C法定代表人:刘亮,职位。委托代理人:赵杨,男,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双龙,男,民族,农民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双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