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俊谚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990号被执行人(刑事被告人):黄俊谚(曾用名黄泽恒),男,1990年12月11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俊谚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黄俊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部门,委托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俊谚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委托刑罚执行机构江苏省丁山监狱狱政科调查被执行人黄俊谚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1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