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廖某、王某诉被告廖某1、廖某2赡养纠纷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廖某1,廖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40号原告:廖某,男,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王某,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1,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绵竹市。被告:廖某2,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绵竹市。原告廖某、王某与被告廖某1、廖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王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