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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廖某、王某诉被告廖某1、廖某2赡养纠纷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廖某1,廖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40号原告:廖某,男,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王某,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1,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绵竹市。被告:廖某2,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绵竹市。原告廖某、王某与被告廖某1、廖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王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