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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小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梁小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34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永胜。被告梁小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丽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