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廖送香与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送香,成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471号原告:廖送香,女,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成金凤,女,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送香与被告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廖送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庭前已协商好,在宣判前廖送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廖送香负担。审 判 员 何强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