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耿永秀与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秀,赵根宝,朱月红,臧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92号原告:耿永秀,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作刚,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根宝,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朱月红,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臧晓辉,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永秀与被告赵根宝、朱月红、臧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传玲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耿永秀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陈瑞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