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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伟、张涛和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张伟,张涛,张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90年6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被执行人:张光银,男,生于1967年6月1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本院在执行张伟、张涛和张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