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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连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66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50662-7),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金狮家园。法定代表人:李玉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亮,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姚连波,男,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