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605号原告:周某,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志奇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原告周某在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改造工程中负责承接门窗、不锈钢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52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欠条。该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52000元。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52000元属实,愿意还款,需要协商还款方案。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过程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旧厂房改造,原告周某以口头合同形式承接被告旧厂房改造中的门窗、不锈钢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2017年1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52000元工程款欠条一张,并加盖公章。被告四股东曾某、黄某、胡某1、胡某均签名认可上述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口头形式承接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旧厂房改造中的门窗、不锈钢项目,并依照约定进行了施工,该口头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基于装修装饰口头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周某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5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琨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