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带春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带春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带春石,越南姓名:DOIXUANTHACH,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无国籍人,住越南(身份系其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拘留审查,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带春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带春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带春石,于2016年12月12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塘边村雅胜德陶瓷厂二分厂对面失主陈某佳在建住宅工地一楼内,采用打火机烧断摩托车电线的手段,将失主陈某4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U×××××的豪爵牌GN125-2D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719元。作案后,被告人带春石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并将车牌拆卸。至当晚,被告人带春石驾驶该车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双岗村购物时,被失主陈某4佳等人发现,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失主陈某4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某4佳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抓获经过证实材料、破案经过证实材料、自述表、证实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带春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恰当,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带春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期的量刑建议意见恰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带春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带春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少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仰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