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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宜、许国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宜,许国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国尧,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645号,责令被执行人许国尧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5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许国尧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国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