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028号原告:郑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国,宜城市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