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264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薛建良、胡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薛建良,胡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264号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江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英,女,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薛建良,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胡建平,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良、胡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