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157号原告洪峰,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峰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峰负担。审 判 长 葛 翔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路真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