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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56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朱某,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月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