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56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朱某,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月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