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催3号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住所地:诗书路南段246号。经营者:刘宏全,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6771500,票面金额95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宏全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