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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04庄立圩与王志兵、王加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立圩,王志兵,王加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民初2004号原告:庄立圩,男,1956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王志兵,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王加选,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庄立圩与被告王志兵、王加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庄立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立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立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