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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端侠与朱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侠,朱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52号原告:李端侠,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萍,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侠与被告朱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端侠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端侠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