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日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日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335号原告: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大洋鹭洲会所。法定代表人:谢道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剑、罗景伟,北京天弛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日文,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日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福州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