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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勤义与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城民主村民委会建筑工程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勤义,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付勤义,男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雷申请人付勤义与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9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勤义为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修建村级道路和桥、以及修建民主村学校院外水泥地面、村部门前地面,该工程属于公共事业项目,经申请人付勤义与被执行人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用克山县古城镇民主村的占地补偿费清偿该笔欠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9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