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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辉与被告郑先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郑先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199号原告:孙辉,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郑先锋,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孙辉诉被告郑先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