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辉与被告郑先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郑先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199号原告:孙辉,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郑先锋,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孙辉诉被告郑先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孙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