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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德立与孙大从、沈晓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立,孙大从,沈晓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立,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张永霞,���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大从,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沈晓纯,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太仓市。陈德立与孙大从、沈晓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孙大从、沈晓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陈德立借款33.8万元及利息2万元。且孙大从、沈晓纯直接支付陈德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9025元。因孙大从、沈晓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德立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70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昆山市中建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沈晓纯名下位于城厢镇长春北路40号2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产证号:01××93;土地证号:太国用(2012)第0220065**号】进行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268216元;同时,对该房屋室内动产【入户鞋柜一个、玻璃面茶几一张、转角小沙发一个、简易电视柜一个、仿古花架一个、1.5米床(含床垫)一个、儿童书桌一张、荣事达波轮洗衣机一台、奥克斯空调一台、美菱冰箱(小)一个、美的电磁炉一个】进行询价,咨询价格为1800元。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65570元。扣除银行抵押优先受偿的16553.05元、本案执行费5405元及评估费4016元后,实际发还申请人239595.95元。被执行人沈晓纯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沈晓纯的强制执行,不再就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部分追究沈晓纯的责任。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孙大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到位金额为100429.0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大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被执行人孙大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处置完毕的财产外,未发现被���行人孙大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大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大从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徐澄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