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扬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河庄灯饰电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扬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河庄灯饰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扬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8322216-5。法定代表人:方宏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河庄灯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新围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474422U。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季红,杭州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杭州扬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河庄灯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庄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扬正公司一审起诉称,2015年8月12日,扬正公司将50公斤型号为56063的螺栓交由河庄公司进行电镀打样。样品完成后经扬正公司验收合格,扬正公司遂将与样品同型号的5086公斤螺栓交由河庄公司进行电镀。河庄公司电镀完成后分别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5日、2015年8月17日分三次向扬正公司交付成品3781公斤。扬正公司在收到产品后经检验发现因河庄公司电镀不当,导致产品尺寸严重小于图纸要求及样品,并因此导致所有产品报废,无法继续使用,扬正公司为此多次与河庄公司协商处理,并函告河庄公司,但河庄公司均不予理睬。2015年10月8日,扬正公司花费鉴定费3600元,委托《浙江国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产品尺寸偏小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了螺栓表面存在的腐蚀坑是河庄公司电镀时过度酸洗所致。扬正公司请求判令河庄公司赔偿67131.70元【即按照合格的电镀螺栓价值77558元,减去现报废的电镀螺栓的残值6357.50元(计算方式:1.25元/公斤×5086公斤),再减去未支付的电镀加工费4068.80元)】,并由河庄公司承担扬正公司起诉前因委托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3600元。河庄公司一审辩称,河庄公司对承揽扬正公司提供的毛坯螺栓进行电镀的事实无异议,��对扬正公司关于因电镀导致螺栓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可,且扬正公司将螺栓毛坯交予河庄公司时未对螺栓成品的尺寸、重量和厚度作出要求。另外,扬正公司未支付河庄公司电镀螺栓的加工费,河庄公司对此保留诉讼权利。综上,请求驳回扬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扬正公司为完成与案外人杭州望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珑公司)之间涉及56063型号镀锌螺栓的订单,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4日将未镀锌的螺栓交予河庄公司进行电镀,重量共计5086公斤,应付承揽价款共计4068元。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5日、2015年8月17日,河庄公司将合计重量为3781公斤的型号为56063的镀锌螺栓交付扬正公司。之后,扬正公司以河庄公司交付的上述镀锌螺栓尺寸小于图纸要求的镀锌螺栓尺寸为由,未提取剩余的在河庄公司处的镀锌螺栓���而河庄公司也至今未交付扬正公司剩余的镀锌螺栓。同时,扬正公司基于以上其认为的质量问题,至今未支付河庄公司承揽价款4068元。2016年1月1日,扬正公司以案涉镀锌螺栓存在的质量问题完全归责于河庄公司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扬正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申请相应的质量鉴定,即对河庄公司镀锌的螺栓是否存在表面过度酸洗、颜色灰暗不光亮、彩锌颜色偏差、尺寸变小(偏小)的事实及相关成因进行鉴定。同时,根据相关司法鉴定的要求,扬正公司依法提供了镀锌螺栓的设计图纸并以其提供的证据(即镀锌螺栓样品1枚、河庄公司电镀的镀锌螺栓4枚)作为鉴定的样材和检材。之后,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并经鉴定后作出《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意见为:1.河庄公司加工后的产品(螺栓)存在表面腐蚀、颜色灰暗不光亮、彩锌颜色偏差、尺寸变小(偏小)的事实。2.导致该事实的原因与河庄公司电镀工艺未充分考虑防腐蚀措施,螺栓被腐蚀有关。3.鉴定对象尺寸和图纸比较,存在偏差,和毛坯尺寸略微偏小存在关联。承上,该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镀锌螺栓的设计图纸载明的相关尺寸,对扬正公司提供的合格镀锌螺栓样品1枚的尺寸进行了测量,相关的数据为:螺栓杆经mm螺纹大径mm螺纹处长mm六角头对边宽度mm六角头对角宽度mm图纸要求10.00±0.079.760~9.97216.73~17.0019.07~19.63样品螺栓9.929.77314.2016.8419.26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扬正公司、河庄公��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而本案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是由河庄公司电镀加工的彩锌螺栓,即上述镀锌螺栓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完全归责于河庄公司。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扬正公司应就该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对案涉证据的认证和事实认定,扬正公司的事实主张,证据尚不充分。理由如下:1、相对于案外人望珑公司来讲,扬正公司系案涉标的物的承揽方,其所交付的定作物应当完全符合相应设计图纸的要求。2、从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镀锌螺栓的功能来讲,镀锌螺栓的杆径、螺纹大径、螺纹处长度等数值是案涉标的物,即镀锌螺栓的关键数据,缺一不可,否则不仅不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也难以实现镀锌螺栓的实际功能。3、虽然无证据证明扬正公司鉴定时提供的样材,即所谓的合格镀锌螺栓是河庄公司电镀螺栓前经扬正公司、河庄公司确认一致的样品,但退一步讲,即便该鉴定样材系样品,而根据《质量鉴定报告》载明的扬正公司提供的合格镀锌螺栓样品的相关测量尺寸来看,可以确定该样品并不完全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镀锌螺栓杆径尺寸小于设计图纸的要求,这也是《质量鉴定报告》的第3点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之一。4、不可否认,由于河庄公司电镀工艺未充分考虑防腐蚀措施,螺栓被腐蚀是导致案涉镀锌螺栓存在表面腐蚀、颜色灰暗不光亮、彩锌颜色偏差、尺寸变小(偏小)的后果,但承上第1、2、3点理由,即便河庄公司电镀时不发生导致镀锌螺栓尺寸变小的问题,也难以加工出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镀锌螺栓。综上,扬正公司以案涉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完全归责于河庄公司而要求河庄公司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扬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扬正公司负担。扬正公司不服以上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为支持扬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螺栓质量不合格系由河庄公司电镀不当所致,扬正公司生产的螺栓符合图纸要求。1、司法鉴定过程中,扬正公司提供给专家鉴定的小批量合格样品是经过酸洗的样品,根据河庄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专家的结论可知河庄公司的酸洗未作任何防护措施,会导致螺栓尺寸变小。小批量合格样品酸洗腐蚀变小的尺寸是0.01mm-0.02mm,后续大批量产品的酸洗腐蚀变小尺寸是0.10mm左右,是小批量合格样品腐蚀的十倍。合格样品所在的小批量产品通过了扬正公司的检验,也通过了扬正公司客户和���国客人实验室的检验,没有发生任何不合格现象,若不是河庄公司后来的电镀产品由于车间师傅回家而产生更离谱的腐蚀,像样品一样的电镀产品客户是接受的,就不存在不合格的问题了。2、扬正公司直接或间接给多家品牌的汽车配套生产产品和供货,所有的紧固件产品都是从下限开始做起的,因为必须为电镀层留有余量,M10螺栓的电镀层公称厚度是0.005,相当于半径0.005,直径0.01。即便毛坯偏小0.01,加上电镀层厚度0.01,也是足够了。而且电镀前和电镀后的检具是不一样的,电镀后的检具为了电镀层增大了尺寸,扬正公司客户图纸上标的是电镀后的尺寸,电镀前的毛坯需要留有电镀层的余量。3、测量用的千分尺误差是0.01mm,卡尺的误差是0.02mm。小批量合格样品酸洗后的杆径偏小0.01mm也有可能是测量的误差,毕竟小批量样品已经通过了扬正公司和客户的检测。螺栓的唯一作用是紧固,紧固的部件是螺纹,即便杆径偏小0.01mm,也不影响紧固的功能,而案涉螺栓的主要问题是螺纹被严重腐蚀了,这是导致客户拒收的主要原因。4、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异议回复函中,专家再次重申电镀后的腐蚀是造成螺栓尺寸偏差的主要原因,但是一审法院未及时将这份复函交给扬正公司。综上所述,扬正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于河庄公司原因所致,与扬正公司无涉,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河庄公司答辩称,扬正公司对加工的案涉产品从未向河庄公司提出过尺寸要求,而是在河庄公司分批全部加工完成后向扬正公司催讨加工费时,扬正公司才提出加工后的产品尺寸偏小问题。一审中进行鉴定的时候,扬正公司未能提供案涉产品加工前的毛坯产品,因为案涉产品已经全部加工完毕了,所以鉴定���告得出的结论存在不足,也不能证明河庄公司存在过度酸洗造成案涉产品尺寸偏小的事实。而依据鉴定意见的第三条,扬正公司自己提供的毛坯原本就存在尺寸偏小的问题。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扬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河庄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扬正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证明该通知中要求全面淘汰手动电镀工艺,而河庄公司采用的就是手动电镀工艺,不能控制电镀前酸洗的量和时间,是导致案涉螺栓尺寸偏小的重要原因。对此,河庄公司认为该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河庄公司经过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验收,具有从事电镀行业的资质。本院认为,上述文件是政府部门发布的管理性政策文件,并非是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且其内容没有特定化指向河庄公司和本案中争议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根据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及一、二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扬正公司提出由于河庄公司加工的螺栓存在质量问题给扬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河庄公司予以赔偿,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扬正公司应当对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之事实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首先,关于质量问题,因扬正公司和河庄公司之间系口头合同关系,双方仅就加工物(螺栓)的数量和加工费存在一致意见,而对于其他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对加工成果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关于螺栓的尺寸大小、需采用何种加工工艺、要达到如何的验收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过约定。虽然扬正公司有望珑公司对于案涉螺栓设计要求的图纸,但此系望珑公司与扬正公司之间的技术指标约定,扬正公司在委托河庄公司加工时并未将此图纸及尺寸要求告知过河庄公司,对河庄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且扬正公司在将螺栓毛坯交给河庄公司加工时双方也未就螺栓毛坯的尺寸经过确定。之后,在鉴定过程中比对所用的“样品”也并非双方认可的经过封样的样品。因此,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加工物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扬正公司认为河庄公司违约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同时,相关的国家标准——GB/T5267.1-2002《紧固件电镀层》中也只有对电镀后的镀层厚度有要求,并没有对电镀前后加工物的尺寸作出规定,而鉴定结果也未显示案涉加工物的镀层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其次,关于扬正公司主张的损失,虽然案涉加工后的螺栓经鉴定机构查看存在表面腐蚀、颜色灰暗不光亮、彩锌颜色偏差、尺寸变小(偏小)的情况,但扬正公司仅以此就认为螺栓全部报废而形成损失,依据不充分。因为,第一,如前所述,扬正公司在将案涉螺栓交由河庄公司加工时并未告知具体外观要求和特定尺寸要求及用途;第二,扬正公司主张该批螺栓是其为客户望珑公司定作,河庄公司加工不当导致尺寸不符而报废,但望珑公司与扬正公司之间对于产品尺寸以及产品定价的约定不能约束河庄公司;第三,扬正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望珑公司以质量不符拒收或退回案涉螺栓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在向望珑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时,其表示扬正公司从未向望珑公司交付不合格产品。因此,扬正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仅有其单方陈述,其未就损失实际发生的事实提供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因扬正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扬正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杭州扬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斐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不换?PAGE??PAGE*MERGEFORMAT?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