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海菊与魏玉玲、赵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菊,魏玉玲,赵运峰,王留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98号原告:任海菊,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魏玉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赵运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留增,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菊诉被告魏玉玲、赵运峰、王留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海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告任海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