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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海菊与魏玉玲、赵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菊,魏玉玲,赵运峰,王留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98号原告:任海菊,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魏玉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赵运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留增,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菊诉被告魏玉玲、赵运峰、王留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海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告任海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