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877号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12#914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宏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媛,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1幢。法定代表人:徐永强,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6682元。由原告宁夏泽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