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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继雄与马智新、丁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雄,马智新,丁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雄,男,汉族,1975年出生。被执行人:马智新,男,回族,1970年出生。被执行人:丁桂林,男,回族,1970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继雄与被执行人马智新、丁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继雄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智新、丁桂林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欠款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0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漆柏延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漆柏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拉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