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破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破申10号申请人: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国雄。2017年1月23日,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360万元。2016年11月5日,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肇中鹏专审字[2016]295号《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0月31日,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8745.98元,负债总额2887277.45元,净资产-2727531.47元。其下属企业肇庆市粤丰食品厂、肇庆市南粤食品总厂、肇庆市帆船排粉有限公司已经被宣布破产,并已经终结破产程序。另查明,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所有职工已经遣散。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也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根据和理由。根据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肇中鹏专审字[2016]294号《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0月31日,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8745.98元,负债总额2887277.45元,净资产-2727531.47元。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全部职工已遣散,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综上,可认定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肇庆市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何 桑审判员 李升文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航 来自: